
公司已注销创富配资,能否要求股东补缴20年前的社保?法院:支持!(二审判决)
劳动小便识2025年09月08日 16:05湖南

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创富配资,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1月30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A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注销。
2023年3月创富配资,张某到社保中心投诉B公司未为其缴纳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
2024年6月,社保中心作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B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张某缴纳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81468.16元,应在限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B公司起诉称:社保中心要求B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间(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张某并非B公司员工,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张某的工作单位是A公司,该公司注销后,义务主体已经灭失,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已实际履行缴纳出资完毕,不再对A公司承担责任。故请求判令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B公司提出张某投诉未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张某与B公司并无劳动关系,社保中心责令B公司补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本院认为,社保中心经稽核后认定:(1)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就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间,并无限制参保人就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追溯时效;(2)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张某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张某是该公司员工,2020年,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A公司注销。社保中心调取的A公司资料中有B公司出具的《股东决定》,B公司作为A公司唯一股东,承诺“A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B公司)承担......”B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张某2000年2月入职A公司”,社保中心综合考量后,认定A公司未给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属于未尽事宜,应由B公司承担为张某补缴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妥。本院对B公司的此点意见不予支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保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后,认定B公司负有对A公司未按时足额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承担责任,责令B公司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B公司要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B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社保中心要求我公司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间,张某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创富配资,B公司上诉主张张某投诉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B公司与张某之间无劳动关系,且A公司已注销,故其不应予以补缴,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某与A公司于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B某某公司系A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于2020年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方能注销,该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公司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违法行为一直属持续状态,在此情况下,B公司出具了《股东决定》,承诺在A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其承担,故社保中心向B公司作出责缴通知并无不当。社保中心根据B公司及张某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明细等计算补缴数额,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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